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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9章 平疆(下) (第2/3页)

削阶级和反对分子对宗教的控制和利用,革除了长期以来对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剥削和压迫制度,与此同时,还改变了长期以来宗教与民族,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宗教与生活习惯,宗教与行政,宗教与教育不分以及宗教干预国家法律和司法的现象。

    考虑到人民党立足未稳,当时在进行社会改革时采取了稳重和谨慎的步骤,充分考虑了新疆民族和宗教的特点。“在新疆实行社会改革,应充分地估计到民族和宗教的特点,有意识地在民族和宗教问题上作一些让步,以换取整个社会改革的胜利,是完全必要的。”民族区域自治、宗教信仰自由等被确定为政府在牧区现行政策宣传的重点。这些政策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但是这种让步不是无原则的退让,张汉卿可不愿意出现像穿越前所见到的“少数民族特别”的情况。想起前不久发生的新疆骚乱,那种明目张胆的烧杀打砸抢,是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不允许的。这种土壤,应该就是政策的失误----政府可以对少数民族以政策的优惠,但应以不会放松法律上的要求为前提。连古代都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咧。

    张汉卿当然不是一个大汉族主义者,他认为既然各民族在宪法上的权利是相等的,那么其违法的惩处力度应该也是相同的。否则,违法者受到轻恕,更加有峙无恐;受害者心有余悸,后来愈加忍让,更让其嚣张。其严重违法的结果是“不得不抓时担心少数民族认为是民族歧视借此掀起对中央的不满搞分裂;不抓时汉族人民认为是**有法不依而对政府心生怨言”,可谓双方不讨好。

    在建设兵团的三个地区,张汉卿进行了《反国家分裂法》和被称为现代社会三**系的《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次尝试,明确规定:任何从事国家分裂和挑唆民族不和的各族人群都适合于死刑,各民族在公私事务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在行政上,积极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不是因为本省有少数民族,就要划其为自治区,像新疆自治省的“自治”,不是因为维吾尔族人群多,而是因为这个省内有维吾尔族自治州、回族自治县等数量较多的缘故。

    不管怎么说,人民党通过培养出民族干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开展土地改革、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等一系列社会改革和大力建设新疆,基本消除了新疆的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促进了新疆地区的发展,基本清除了“jiangdu”的土壤。

    张汉卿入疆后一个在民族史上流传甚广的作用是确立了“维吾尔”这个叫法,要知道,在此之前,汉语音的“维吾尔”有“畏兀儿”和“威武尔”等译法。前者其族人认为含贬义,后者被别族认为是有自大之意,于是少帅定了个中性的“维吾尔”,历史书上才正式有这个民族的出现。

    为了表达自己对各民族一家的重视,张汉卿身体力行,他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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