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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雇工人和奴仆 (第2/3页)

    有位非专业教授写非专业论文时引用了大明律中这一条(遂为论坛某君所仰仗):

    “萬曆十六年正月題奉欽依:今後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劵,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買義男,如恩養年久,父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

    这条正是证明雇工人与奴婢有别(短工等同于凡人,甚至连雇工人都不算),与财买义男更有别的。

    顺带解释一下:明律之中凡说奴婢、雇工人针对主家犯罪的条款,全都是对应卑亲属针对尊亲属犯罪的条款而来的。因为大明是个宗法社会的,法律关系最终趋向于宗法关系,是意识形态决定的社会不同阶级享有不同人身权利。

    所以大家看到的都是“以某某论”,也就是三个层面:凡人层面——无亲属关系的人,子孙层面——有亲属关系的人,奴婢层面——在子孙基础上加重义务、处罚的人。

    这绝不是说奴婢等于雇工人,否则立法者为何要在条目中分别说明?

    就本书而言,徐元佐没有与徐诚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用大明的话说就是没有订立文契。口头约定“三个月”,然后再讨论待遇,这属于“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论”。也就是说即便徐元佐殴打了上司徐诚,也只用凡人斗殴律,而不能适用雇工人欧雇主律。

    所以说徐元佐的家人子孙统统成为奴籍、不能科举做官之类的言论大可不必再有了。

    原本小汤相信话讲清楚了,大家也就能够接受了。谁知现在有些人总是觉得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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