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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6章 霉国利益 (第2/3页)

比,这些国家中利益集团的数量和种类要少得多,其活跃程度、影响力也大大逊色于霉国。这种差别主要是由霉国独特的政治体制造成的。霉国实行中央和州分权的联邦制,两级政府又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这种权力极为分散的政治制度为利益集团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政治环境。利益集团可以向各级政府施加压力,也可以向同一级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分别施加影响。

    一个利益集团在某一级或某一个政府部门受挫折,却可以在另一级或另一个政府部门取得成功。而在单一制和非分权国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例如在列颠,政治权利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各种势力只需向中央政府的某个部门施加影响就够了,因此,列颠的利益集团绝大多数都是全国性组织,这就大大减少了利益集团的数量,其活跃程度与霉国相比也就黯然失色了。对此,列颠政治学家维尔指出:霉国利益集团是靠着政 府体制的分散性这个特点兴旺起来的。

    政党制是霉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霉国各级政府官员是由政党组织提名选举和任命的。政党要想赢得选举上台执政,必须赢得尽可能多的人的选票,尽可能反映国家 和公众的利益,因此,两大政党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具有广泛性和模糊性,它回避了与公众利益对立的少数集团的特殊利益。另外,霉国政党制是在选区划分基础上,按照地区代表制原则选举官员的,这也使一些阶层、民族、行业的特殊利益得不到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由利益集团制度来弥补它们在集中利益和代表性方面的不足。

    并且,霉国各政党内部意见也并不是完全一致。在一党之内,党员之间对于某些问题的态度和意见分歧,也许比同另一党党员的分歧还要大,党员并不是完全按照党派 的意志投票的,在制订某些法律、政策和进行决策时,他们更多的是考虑自己选区的利 益和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这种情况鼓励利益集团同时向两大党的议员 或行政官员进行游说,在两党内寻求对其立场和利益的支持,增加了实现其要求的可能性。与组建利益集团密切相关的结社权也得到美国宪法和司法部门的有力支持。

    霉国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和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一修正案是利益集团得以合法存在和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根据霉国最高法院历来对这一修正案的解释,政府不得钳制人们的言论自由,不得对任何出版物进行事先检查。这样,利益集团可以自由地公开其主张,可以自由地出版和散发出版物、刊登广告,以宣传其主张。

    霉国宪法并没有关于公众结社权的明确条款,但是,霉国人一直把宪法看做是结社权的根本保障。霉国学者霍恩曾经指出:“结社自由是霉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中的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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