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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章 (第1/3页)
严延年个头矮小,为人精明凶狠,做事敏捷,即使子贡、冉有对于政事才能卓越,也不能超过他。
属吏尽心竭力保全节操的,严延年像骨肉一样好好地待他,因此其属吏都亲近、投靠他,舍身不顾,凭靠这一点,严延年的辖区内没有隐情。
可是严延年过分痛恨邪恶,遭他阴谋诬陷的人很多,特别是善于写狱辞,擅长隶书,所想杀的人,奏章写成在手,主簿和其他亲近官吏不能知道。
属吏进言可以判死罪的,将其杀死,其速度像神一样快捷。冬季,严延年传令所属各县囚犯,总集郡府而判杀头之罪,流血数里,河南郡称他为
“屠伯”。令行禁止,郡中政治清明。
而张嘉师很清楚一点,一个国家的法律假如能够得到有效地贯彻,那么孔子认为法律并不重要,甚至是礼法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想法就是一个笑话。
而更为关键的是,中国治理国家的国策主体情况,有着一个很有意思的词汇,那就是儒皮法骨。
……
儒皮法骨也可以称之为“外儒内法”。
“外儒内法”是一种中国从汉代到清代长时间内国家政权实行的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内在指导思想。即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但是实际操作上也依赖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结合、儒法互济。
政治事功与伦理劝导,是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也是构成外儒内法这一中华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学重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糅杂,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术。
自汉代以来,中国大多数时候采用的是“内儒外法”的治国方式。所谓“内”即是内在的核心价值观念,指导思想。“内儒”即是以儒家重视人、以人为本、合理分配利益等观念为原则。所谓“外”,则是外在变现,具体的措施。“外法”,即以法家的观念建立政治架构,以法治观念治国。
随着网络咨询的发达和书本价格下降,许多人接触到“内儒外法”的说法,错误地将“内”、“外”理解成“实际内容”跟“表皮”。从而认为中国历史上应该是“外儒内法”,即示之以儒家仁义,而以法家思想为根本。这是文言理解能力不足导致的错误。
实际上,法家的“法治”与近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理解的法治不同。法家是以君主为法,君主是一切的核心,君主说出的话即为法,法治的本质是服从君主指令。
宣帝曾多用刑吏,当太子向他建议多用儒士时,他的回答是:“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
这说明汉代统治者就已经自觉地把儒法结合起来实施统治了。
外儒,给封建统治者披上一层仁德的外衣,内法,则为统治者的****统治提供了坚强的的后盾。依儒家学说,天地君亲,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制约,但这种伦理约束,尚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于是又生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在礼教之上,虽以明显的等级约束,进而出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律条。伦理的法制化,将一切封建礼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触犯礼教,得到的不再是道德的评判,而是法制的制裁。
从某种意义上讲,封建宗法社会的结构形态,正是外儒内法统治术的必然产物。封建法律都披上了一层“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伦理依托。翻开历朝历代的律书,可以发现,开头都冠冕堂皇地戴着一顶仁德的伦理样式的帽子。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可以为统治者的包庇纵容犯罪留下后路,又为法律向每个社会细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门。
只要是统治者不愿惩罚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轻松地“宥”之,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么做,不仅不会有“枉法”的责任,反而显示出统治者的宽厚仁慈,体恤下情。而当作为社会细胞的家族出现罪犯时,统治者又可以将某个家族成员的罪刑放大为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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