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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章 秦法秦律 (第2/2页)
分居;不分居,加倍赋税。三、奖耕战。对敌作战是第一等功勋,受第一等赏赐。人民耕田织布特别好的,积存粮食特别多的,免除他的赋税和劳役。四、人际争执须诉诸法庭裁判,不准私人决斗。私人决斗的人,不论有理无理一律处罚。、强迫每一个国民都要有正当职业,游手好闲的人,包括世袭贵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从事正当职业一律当作奴隶,送到边疆垦荒。六、必须作战有功才能升迁。贵族的地位虽高,商人的财富虽多,如果没有战功,不能担任政府官职。七、明确等级地位,以田宅、臣妾衣服等为标志使有军功得以显耀,无军功富而无光。八、强迫人民学习最低程度的礼仪。父子兄弟姐妹准同睡一个炕上,必须分室而居。九、建立地方政府系统。集里成亭亭成乡,集乡成县有令、丞,县以上设郡,郡有守、尉,并直属中央政府,共三十六个郡。十、鼓励各国移民秦国。凡到秦国从事垦荒的,九年不收田赋。十一、统一度量衡制度。强迫全国使用同一标准的尺寸、升斗、斤两。
这是秦国能迅速走向强大,继而统六国的基础政策。在这些政策的基础上,商鞅又制定了一系列律法来保障这些政策的准确有效实施。法家“依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深入人心。
但这些都只能成为商的法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秦帝国真正的法律是统一后,在左右丞相李斯和冯去疾主持下制定出来的《秦律》。
《秦律》分为《刑律》。《田》、《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属邦》、《效》、《除吏律》、《游土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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