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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章巴子会兴风作浪 蔡大道借势维稳 (第2/3页)

府出庭应诉,其法人代表刘东枫并没有出庭,代替他出庭的是区政府委托的两名律师。原告钱塘省人陈梓俊也没有出庭,也是由他和族人委托的两名律师出庭起诉。

    庭审依照法定程序由审判长宣布开庭,经过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后,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就乌木的属哪一类物权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被告方辩称,原告主张先发现了乌木,拥有乌木的物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同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物的先占权,所以任何主张先占即拥有物权是不被法律承认的。最高等法院对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所以如果原告主乌木归其所有,必须证明该乌木属其所有……

    原告方辩称,虽然目前国家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但是法律没有对遗弃物的所有权进行规定。而对于遗弃物,任何人得随意占有、使用和处分。比喻说某人买了罐饮料,他拥有饮料和易拉罐的所有权,当他喝了饮料扔掉易拉罐,那易拉罐就是遗弃物,任何人都可以对易拉罐进行处分。而对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证明乌木属其所有,原告方认为,最高等法院这条意见把举证义务推给公民是不恰当的,有违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有违公平原则。原告方认为如果国家要拿走乌木,国家就要证明乌木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如果不能证明,只能算作遗弃物,任何人都可以处分,而原告最先发现挖掘了乌木,所以乌木归原告所有……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激烈辩论后,由审判长组织法庭调解。由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对本案当庭宣判。判决书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及最高等法院对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规定,乌木应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适当给予原告补偿。

    原告方代理律师代表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就在乌木案悬而未决之际,蔡大道常务副区长督促、协调和平镇老人伤害案的双方进行协商,最终每位受伤老人得到二十万元的赔偿。

    然而没过几天,老人受伤案案情又有了新的进展。根据群众举报,倪啸虎手下的表弟等人,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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