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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第 71 章 (第1/3页)
公诉方几人低头交流了两句,然后公诉人回应说:“衬衫上的死者的血迹以及发现衬衫的地点已经足以证明。”
李娆冲着公诉人露出一个嘴角上扬的表情,似乎很满意他这个回答。然后说:“请将24号证据的袖口处放大。然后请求出示我方第8号证据,这是我当事人在事发当天被送入医院后的衣服,已被警方证实上面没有被害人的血迹。请同样将袖口处放大。”
两张图片上的袖口除了血迹,其他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同,李娆开始陈述:“按照检方的陈述,被告在行凶时穿的是24号证据衬衫,沾染了死者的血迹,然后被告换上了8号衬衫,并将24号衬衫进行了掩埋,之后又制造了意外发生现场。但是,”她提高了一下声调,“24号衬衫并不是事发当日掩埋在被发现地点的。请大家看一下两件衬衫的袖扣,仔细的观察可以发现袖扣略有不同。”
虽然差别很小,但是经过李娆的提醒,部分人还是看出来了些许不同。“我们已经向门店求证过,24号衬衫的袖扣并不是原装袖扣,原装袖扣已于1年前停产。而这对袖扣是被告的母亲于10月31日从国外购买并邮寄给被告,也就是案件发生半个月以后。我们刚刚取得了购物小票以及邮寄记录可以证明袖扣到达被告手里的时间。那么请问这对袖扣为什么会出现在检方口中案发当天穿着并掩埋的24号衬衫上?”
场内一时间十分安静。覃秦的脸色已经有些发白。
“如果24号衬衫是检方口中行凶时穿的衣服,那么首先,被告是如何把这件血衣带离案发现场的?其次,被告已经成功把衬衫带离案发现场,那么他会不会在半个月后钉上母亲寄来的袖扣,再埋到案发现场附近让警方搜到?如果没有这件衬衫,这个案子连定性为谋杀的依据都没有,所以被告为什么要多此一举给自己找这么大的麻烦?唯一的解释就是,24号证据的衬衫,根本就不是案发当时被告穿的衬衫,也不是被告掩埋在案发现场附近的。”
为了印证她的话,李娆又出示了一个证据:“请放出我方第13号证据。这是11月3日,被告将衬衫送去干洗的店内留底单。底单上清晰的写着衬衫第三颗纽扣有裂纹,这是因为衬衫价格不菲,干洗店为了防止取衣服产生责任争议特意备注的。请大家看24号衬衫的第三颗纽扣!”
场内轰的发出一阵低低的惊呼,24号衬衫第三课纽扣上裂纹清晰可见,而其他纽扣都没有。
“显然,24号衬衫正是被告送去干洗店的衣服。在干洗店,我们确认到两件事,第一,我们也已经跟店员确认,送去的衣服上并没有血渍,如果有的话店员也一定会备注。第二,根据被告秘书的描述,5号的时候他帮被告去干洗店取衬衣,但是到店却被告知衣服已经被人取走了,那人说取衣单丢了,还能说出被告留的手机号,所以店家让他把衣服取走了。店内店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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