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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章 上庸的蓝天 (第2/3页)
鲁治下,处处民富粮丰,仓廪充实。张鲁政权是眼下唯一幸存的政教合一的割据势力,张鲁本人就是斗米教的教主。这实在是不可多得的研究样板。除军事稍逊之外,杨华对张鲁的内政能力十分佩服,换言之,道家思想对于指导当前国家内政是大有裨益的。
于是,杨华从汉中回来就找左慈商议,以道家思想制定各项基本法律。汉代法律本来就比较简洁。杨华也不主张像现代那样制定无穷无尽的法律。为此,他还和冯菁有过争论,他说:“现代的法律详尽得很,而且越来越多。大学四年也只能学个皮毛,所有的书籍加起来,比这个时代所学的四书经要多十倍,而这时代每个县城审案的人只有一个县官,他除了审案还得忙别的事,谁有那闲工夫去啃那些一辈子啃不完的书本?再说,现代法律是靠一个庞大的上层建筑在支撑,民间也有一大帮律师专干此事,凭古代的经济条件,怎么养得起这么多吃闲饭的人?因此,把现代法律概念搬到古代是完全不现实的!”
杨华主张,法律不能太多,但要有可推导性,执简驭繁。这与道家的观点是一致的。什么叫可推导性?比如说,“杀人者死”,就应该推导出“杀女人也死”而不是“杀妻不必死”,那样一来刘安之流就溜不掉了。
杨华把一切法律的基本精神定为“道法自然”,“以人为本”。一切违背自然的事情,一般都是违法。比如人之自然为求生,杀人放火,践踏生命,则不自然;人之自然为生产劳作而自给自足,坑蒙拐骗,抢劫偷盗则不自然;人之自然为两情相悦,相亲相近,那么包办婚姻,强*奸拐卖都不自然。
自然里面显然存在着竞争。万类相互竞争也是自然,因此法律并不禁止竞争。但我们是人就要“以人为本”,如果竞争的结果是人身受损,饿死冻死,那就违法。人类之间的竞争,不是野兽之间的竞争,任何强势一方,都必须给弱势一方以最低生活出路。
因此,杨华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粮食、房产价格保护法”以使民众不因恶意竞争和恶意炒作而影响基本生活。
另外,由于冯菁向杨华讲了徐庶关于“儒”和“侠”的观点,也引起杨华高度重视。“儒”和“侠”之所以一直存在,也是人类社会自然发生的。因此,决不能支持什么“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之类的观点,而要加以引导。为此,他特别制定了“言论宣传法”、“正当防卫法”、“正当复仇法”、“行侠仗义法”等特殊法律。
“言论宣传法”规定基本言论自由,宣传性言论不可失实。
“正当防卫法”规定任何人可以当场反击加于自身的不法侵害。
“正当复仇法”规定了对于不法侵害的滞后反击界限,如果报案之后,官府在一定时期内没有侦破hu理,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可以自行侦破和反击。只要事后提得出证据,便属于正当复仇。但恃强凌弱者不在此例。
“行侠仗义法”规定了非相干人员帮助弱势受害人进行滞后反击的界限。规定“行侠仗义”行为所帮助之人必须属于弱势群体,并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只可收取生活费,或从事后缴获当中取得补偿。同时提倡行侠仗义的“侠客”要经过正义感、法律知识、身手三方面的考试而领取“行侠探案许可证”,以成为“白道武林”,否则视为黑道。
杨华只是制定了大纲,一些细节由喜欢干这事的冯菁去完善。
由于执政以道家思想为指导,立法又别出心裁,因此杨华把上庸政权自封为“大汉国上庸特别行政区政府。”这个政府有一定的政教合一味道:
杨华自任太守,大将军,道教“左派”太上教主。
冯菁任 “总巡案”,主管立法,以及监察。
左慈为道教左派教主,“总咨政”,管教务和辅政、外交、宣传。
魏延为前将军,管军事。
徐庶为“总军师”,主管参谋及人事。
马良任“知府”,主管行政,以及司法(在古代只能二者合一)。
马谡在外管理山寨。
乔玄已自愿加入,任“主簿”,管文书及账目。
申耽为司农,管农业及其收入。
申仪为司空,管矿业及其收入。
寇封为后将军,主管警卫。目前兼任城守。
杨华还定义,上庸军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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